2022年9月5日,原告孫某某將兩條黃鶴樓香煙與茅臺酒一箱交與某快遞公司營業部進行快遞運輸。孫某某向某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張某支付現金500元,其中包含運費、保價款,對貨物保價為30000元。貨運單載明:錄入時間2022年9月5日,運費87元,包裝服務6元,合計93元。在貨物運輸過程中,出現一瓶酒瓶體破碎,造成其他五瓶酒及兩條香煙包裝出現不同程度的破損,現存放在快遞公司處。訴訟中,張某認可收到孫某某500元,其中包括運費及保價費。發現貨物破損后,將500元退還給孫某某,孫某某否認收到該500元,某快遞公司拒不賠償孫某某的損失,因而成訴。
法院審理
曹縣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張某系某快遞公司營業部的員工,在其職權范圍內取件、包裝、發貨,其行為系職務行為,對某快遞公司營業部發生效力。孫某某下單郵寄貨物,向張某支付500元,并明確說明該款項內含有保價款,對郵寄貨物保價30000元,張某接受了該筆款項,檢驗貨物后包裝并將該郵件寄出,系某快遞公司以行為表明同意接受郵寄該貨物并對該貨物保價30000元,孫某某與某快遞公司之間形成實質的快遞服務合同關系,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某快遞公司承運貨物期間發生物品毀損、滅失,孫某某訴請某快遞公司賠償30000元,符合雙方約定,予以支持。
某快遞公司辯稱對案涉貨物沒有保價,未收取保價費,但其員工張某庭審中認可收取了原告的保價款,約定對貨物保價30000元,對某快遞公司的該抗辯主張不予采納。某快遞公司辯稱貨物未全損,實際損毀貨物價值低于孫某某主張的費用。案涉運輸的貨物除直接滅失的部分外,還有部分貨物存在不同程度的損毀,相應價值也已貶損,無法確認具體貨物損失金額,孫某某安全郵寄快遞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對某快遞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最終一審法院認定某快遞公司賠付孫某某30000元。
某快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某快遞公司將剩余煙酒返還給孫某某,并賠付孫某某11000元。
法官說法
1.寄送貴重物品建議選擇保價。
我國《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快遞暫行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是處理快遞服務合同糾紛的重要規范依據。從《條例》規定來看,保價規則是處理快件毀損、短少的優先適用規則,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不但應主動聲明,而且在必要時有義務在快遞企業要求下進行保價。未選擇保價的快件發生貨損時,寄件人很有可能面臨無法全額獲賠的窘境。
2.快遞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寄送貨物損失的,限額賠償條款不應適用。
在高速發展的經濟社會生活中,格式條款既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締約方式,也帶來了侵害另一方權益的隱患。因此法律對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了特別規定,對其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義務的,應認定為無效。
快遞業中的限額賠償條款一般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出現,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具體案件評價。但一般而言,如果快遞企業在服務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貨損,可以認為其限額賠償條款存在無效的情形,不予適用。
因此,快遞企業還是應審慎履行合同義務,采取適當的包裝和運輸方式妥當運送快件,切不可將限額賠償條款當作“免賠金牌”和“尚方寶劍”,給寄件人帶來貨物損失,也給自身帶來經濟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