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貴重物品時,你會選擇保價運輸服務嗎?廣東男子孫某郵寄一部價值6399元的手機給外地朋友,但他沒有選擇保價運輸服務。不料,手機在運輸過程中丟失。那么,該怎樣賠償呢?孫某要求快遞公司全額賠償損失,但快遞公司認為孫某未給快遞保價,無需全額賠付。法院會支持誰?
郵寄手機丟失
快遞公司被判賠償九倍運費
2022年6月,孫某在A快遞公司小程序中下單,向位于吉林省的朋友郵寄一部價值6399元的手機。根據電子存根顯示,運費為20元,寄件方未選擇保價運輸服務,付費方式為到付。
然而,幾日后,因包裹一直未送達,孫某經詢問A快遞公司后得知,手機在運輸過程中滅失。因賠償款協商不一致,孫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快遞公司賠償手機全款6399元。
深圳龍崗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糾紛。爭議焦點是A快遞公司是否僅須在合同約定的賠付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在庭審過程中,根據法官的要求,雙方當場模擬了使用A快遞公司在線下單的流程。經核實,在A快遞公司創建電子運單前,寄件人需要首先閱讀并以勾選的形式在線簽署《快件服務協議》,協議中有寄件人是否選擇保價運輸的條款,且明確以標紅或黑色加粗字體注明保價條款以及在未保價情況下針對貨損的賠償額度,其中包含:未保價貨物“按毀損、滅失貨物運費的九倍限額內賠償托運物的實際損失,最高上限為1000元”。可視為A快遞公司就上述格式條款已盡到合理說明義務,在無證據證明該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下,上述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
孫某亦在庭審中表示其沒有仔細閱讀該服務協議,也未選擇保價運輸服務,應視為孫某自愿選擇了非保價運輸的方式。
為此,法院依法判決A快遞公司按照案涉《快件服務協議》約定的賠償計算方法進行賠償,即A快遞公司賠償運費的九倍共180元,并承擔部分案件受理費。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快遞產業的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便利,但不可否認的是在運輸過程中托寄物品經過多次中轉交接,可能面臨遺失、損壞的風險。
本案中,對于A快遞公司而言,如其按照普通標準收取快遞費用卻要一律承擔貨損原價賠償責任,既顯失公平,也不利于快遞行業的良性發展。因此,快遞行業通過保價服務平衡運費與風險,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意義。而孫某在簽訂運輸合同時,在A快遞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其注意的情況下仍放棄保價,應當視為其選擇承擔相應的貨損風險,其既不保價又要求A快遞公司按貨物原價賠償,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法官在此提醒,在托寄快件時,一定要仔細閱讀服務協議,并結合托寄物的價值、重量等因素慎重選擇是否保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