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備車輛派送貨物,以送件量計算報酬,運輸司機與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隨著快遞業的迅猛發展,快遞員、運輸司機與物流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也不斷涌現。日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布一宗新業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最終,法院判決原被告雖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關系成立。
2021年6月起,小周(化名)自備車輛到某物流公司從事物流派件工作,派送任務由公司負責人或站長安排,未按規定完成派送任務將被罰款,其報酬按送件量結算。2021年11月,小周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及高溫津貼等合計41284.5元。仲裁裁決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小周不服,訴至法院。
物流公司辯稱,雙方為運輸承包合同關系,其支付的是運費并非勞動報酬,小周完成承包運輸任務后,可自由接單拉貨,雙方不具備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依附關系。
法院審理查明,工作期間,小周請休假須經公司負責人批準,除了自備車輛送貨,還參與貨物分揀、向公司報送送貨情況等工作,公司負責人之前在微信聊天過程中也一直稱小周獲得的是“工資”。
法院認為,雖然原告小周與被告物流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均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告從事被告安排的有酬勞動,受被告的勞動管理,且其提供勞動是被告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系承包合同關系。因此,法院認定雙方自2021年6月1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判決被告物流公司應支付原告小周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5354.56元,同時駁回小周其他訴請。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