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與快遞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問題,系新業態勞動爭議的典型問題,也是爭議最大的問題。
近日,龍崗區人民法院與區人力資源局、區司法局、區總工會聯合發布的“龍崗區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中,楊某與某物流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即為此類典型案例,法院判決雙方不形成勞動關系。
2020年7月20日,原告楊某到某承包快遞站點的物流公司做快遞員,工作內容為收派快遞件。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該公司按照每件0.9元給楊某支付派件費,楊某收件后自行向客戶收取快遞費,扣除公司成本后的差額屬于楊某利潤。該物流公司每月核算楊某派件費,扣除楊某的收件出貨費、罰款、賠償款后,向楊某支付剩余款項。
2021年2月至3月,楊某未正常上班,自稱請了假,但該物流公司稱楊某并未請假,系自行離開。2021年4月,某快遞公司(上述物流公司的原發包公司)將站點直營,問楊某想不想做,楊某遂回到該快遞公司繼續送快遞,并于2021年4月15日與該快遞公司直接簽訂勞動合同。
之后,楊某認為其與某物流公司一直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違法解除其勞動關系,故要求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
龍崗法院經審理判決認為,快遞等相關行業中,用人單位可與快遞人員等建立多種形式的用工關系,快遞等人員與其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應按雙方的約定認定。
本案中,楊某與某物流公司均系適格的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但雙方并未就工資標準、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進行約定。楊某根據某物流公司要求每天自主安排收派件時間,晚上將當日收取的快遞件送到公司,在工作安排上有很強的自主性。
在勞動報酬上,雙方沒有關于基本工資等事項的約定,楊某有權決定收件價格,并可從中收取差價,物流公司每月支付給楊某的費用也扣除了出貨費等。可見,楊某在其人身安排及經濟上均有很強的自主性,與某物流公司之間并未形成固定的服務與被服務、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據此,對于楊某與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主張,以及基于該主張的相應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楊某上訴后,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