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行業的迅速發展,滿足了我們對于快速、準時、安全寄送物品的需求,但在運送過程中,如果快遞公司將物品丟失或者損壞,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近日,廣東法院審理了一起運輸合同糾紛,該案中,郵寄的一瓶酒發生漏液、瓷器中有一件受損,但快遞公司卻拒絕賠償,聲稱進行了鑒定,酒為假冒偽劣產品,瓷器估價僅50元。法院會如何判決?
保價后損壞 快遞公司卻不包賠
2015年10月,中山某紡織公司(化名)作為甲方,某快遞公司(化名)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了《收派服務合同》,并在線上與被告確認《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約定了保價與賠償的權利義務。
馬某和張某(均為化名)分別是紡織公司的商家和員工。2023年4月,馬某從北京通過該快遞公司,向張某郵寄了兩瓶茅臺酒、一套瓷器、兩盒普洱茶葉,并支付了運費417元,包裝服務費45元,保價費4000元(保價金額50萬元),合計4462元。
為此,紡織公司向快遞公司支付運輸費用合計4462元。
但在運輸途中,其中一瓶酒發生漏液、瓷器中有一件受損。于是,紡織公司向快遞公司反饋貨物受損并要求賠付。
因快遞公司拒絕賠付,紡織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快遞公司按照保價金額約定賠償損失50萬元。
快遞公司:運輸貨品不值錢,拒絕賠償
快遞公司辯稱,紡織公司不是本案涉案主體。為此,案外人馬某、張某向法院提交權利聲明,對案涉運輸合同均表示不會行使權力,由中山某紡織公司主張權利。
此后,快遞公司又辯稱,紡織公司無法按照運單條款及收派服務合同,證明托運物品的真實價值。
快遞公司稱,在破損事故發生后,將受損照片發給真品鑒定平臺進行了鑒定,案涉白酒為假冒偽劣產品,專家估計為0元;案涉瓷器,專家估價50元,因此提請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紡織公司對上述鑒定情況不予認可。
法院:因運輸不當引起損壞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運輸合同糾紛。根據原告提交的收派服務合同及其附件、運單詳情、客戶月結單等證據,以及案外人提交的權利聲明,足以證明原告是貨物運輸的權利人,被告認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且辯稱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納。
庭審中,被告認可原告交寄的物品有漏液和瓷器損壞事實,但認為具體原因無法確定。根據寄件流程,被告在收件前檢查了包裝盒是否存在漏液等情況。
故法院認定,因被告運輸不當引起漏液和瓷器損壞,應當對原告進行賠償。
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賠償的金額。本案中《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對原、被告雙方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原告已保價,但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托寄物的實際價值。按照約定,不足額保價部分或超額保價部分均無法獲得賠償。
一方面,本案中運輸貨物部分破損是事實,如紡織公司在支付保價費用后,仍未能發揮保價的應有作用,亦有違公平合理的原則。
因此,法院酌定某快遞公司向中山某紡織公司賠償1萬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應留存好相應的購買記錄及相關票據
本案承辦法官潘國鼎表示:快遞公司保價不賠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偶有發生。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即使消費者未選擇保價,只要能證明丟失或損毀快件的價值,就應得到相應賠償。
法官提醒,在快遞物品時,為避免無法舉證托寄物實際價值問題,還應注意留存好相應的購買記錄及相關票據,以便于在貨損理賠時作為證據申請對貨物進行價值評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