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夏季,高溫勞動保護權益相關的話題都會受到熱議。其中最常見的問題包括高溫津貼被防暑降溫物資沖抵、高溫作業時間超出法定時間、部分弱勢的高溫工作從業者無法維權等等。如今,快遞小哥、外賣小哥成為了夏日街頭最為常見的戶外勞動群體,那他們的“清涼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呢?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近日,在通州某小區內,兩位快遞員們正忙著挨家上門送件、收件。說起高溫天里公司給準備福利,他們表示每個月有150~180元的補助,還發放了十滴水、風油精、藿香正氣等藥品,中午還有綠豆湯……
這兩位快遞員表示,因為自己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所以每到夏天,工資里就會多一筆高溫津貼。但是也有部分快遞員表示,自己從來沒有領到過高溫津貼。
但相比于快遞行業,工作時間很難調整的外賣騎手,領取高溫津貼的情況卻不太樂觀,有外賣騎手表示:“去年夏天有(高溫津貼),要到很熱的時候才有。現在就是有一個沖單獎,就是高峰期跑多少單(就獎勵),現在好像沒有高溫補貼了……”
根據2012年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攝氏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但記者采訪的10位多戶外工作者中,不少人表示自己沒有收到過這筆錢,甚至沒聽說過高溫津貼。
有沒有高溫津貼是個問題,高溫津貼發多少也是勞動者關注的焦點。北京現行的標準是,達到規定條件的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高溫津貼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攝氏度以上(含33攝氏度)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其實在多年前,高溫津貼的調整還比較頻繁。2010年,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攝氏度(含33攝氏度)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調整幅度很大,提高了一倍。2014年調整到目前的標準,但之后高溫津貼的標準就一直“原地踏步”,沒有增長。
律師解讀:
存在勞動關系是前提
那么為什么一些外賣騎手、社區保潔和安保等戶外勞動者沒有能夠享受到高溫津貼?一些公司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或者防暑降溫物資能不能替代高溫津貼呢?律師路韞韜對此進行了解讀。
律師路韞韜說:“外賣騎手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高溫津貼,要考慮從業人員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因為高溫津貼作為工資的組成,前提是要有勞動關系。”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這里使用的是‘用人單位’,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才能享受高溫津貼。”專家說,如果騎手與平臺企業或者經營平臺業務的企業包括勞務派遣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依法給騎手發放高溫津貼。但是如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就很難適用。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迅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不斷擴大。互聯網平臺用工形式靈活,包括外包、眾包、合作用工等,使得勞動關系認定較為復雜,包括高溫津貼在內的一系列權益保護問題都較為突出。
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
是一回事嗎?
高溫津貼是強制性津貼,屬于工資的一部分,用人單位有支付的法定義務。并且,高溫津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防暑降溫費是職工福利,是否支付、支付標準、支付形式等,一般由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中規定或約定。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同樣,防暑降溫飲料也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戶外勞動者的權益
如何保障?
高溫津貼只是一種代償手段,根本問題在于如何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說到底,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保障問題。
相關部門和平臺方應共同加快推進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比如建立健全職業傷害保障機制,規范靈活就業人員與平臺的法律關系。
平臺方可以加強對高溫天氣、高溫時段下作業人員的保障,比如改善服裝、頭盔等配送裝備,同時對高溫時段接單的外賣騎手給予一些補貼。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組織,與平臺方約定高溫時段補貼的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