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快遞沒有送到指定收貨地點,收件人武某向快遞公司投訴,獲得了不菲的“私了”賠償。看到有利可圖,武某某動起了歪腦筋,走上了惡意投訴的“維權”之路。10月7日,太原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原判,被告人武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21年7月,被告人武某某網購了價值5元的物品,之后因快遞員將快遞放置在菜鳥驛站,便以未向其指定的收貨地點送貨為由,向快遞公司提出投訴。快遞公司重新進行派送后,被告人武某某仍拒絕撤銷投訴,并索要高于網購物品金額數倍的賠償。最終,快遞員為避免受到處罰向其轉賬500元。發現有利可圖后,武某某便一發而不可收拾,走上以惡意投訴獲取不當利益的違法道路。此后,武某某頻繁網購小額物品,并多次以服務態度差、延遲配送、快遞遺失等理由進行投訴,且拒絕接受快遞公司的解決方案,利用快遞公司及快遞員害怕高額處罰的心理進行敲詐勒索,非法獲利3100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以武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向尖草坪區檢察院提請審查逮捕。案件受理后,武某某拒不認罪,聲稱自己的行為是通過向郵政管理局反映合理訴求來保護自己權益的正當行為。
檢察官仔細查閱案卷材料,全面審查在案證據,認為武某某的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要挾等手段多次向他人索取財物的敲詐勒索行為,以武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批準逮捕。案件提起公訴后,尖草坪區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定罪量刑建議并作出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武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一審法院宣判后,武某某不服,向太原中院提出上訴。太原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因權利受到侵害,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維權。但這一權利并非沒有限度,如觸碰法律底線將會受到嚴懲。企業遇到惡意投訴,要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