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實施一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王某某等人從A物流公司“內鬼”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0萬余條,并通過A物流公司以貨到付款形式向全國17萬余人“盲發快遞”,騙取30余萬元,最終涉案多人獲刑: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間,A物流公司銷售人員孫某某介紹該公司快遞員張某向王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張某先后兩次從同公司快遞員李某處購買含有姓名、手機號碼、快遞地址等內容的公民寄遞信息共計10萬余條,并出售給王某某。張某非法銷售公民寄遞信息獲利8900元,李某獲利5600元。
2021年5、6月間,王某某與孫某某共謀,利用非法購買的大量公民寄遞信息,通過A物流公司以貨到付款形式,向全國17萬余人寄遞價值2元的足浴包,虛構存在商品購銷關系,要求收件人支付每單69元的到付貨款,通過上述方式實際騙取高某某等人30余萬元。
【檢察履職】
2021年7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移送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審查逮捕。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追查為王某某提供快遞信息的同案犯孫某某等人,并圍繞王某某、孫某某寄送快遞詐騙案展開深入調查。2021年9月27日、12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先后以被告人王某某、孫某某、張某、李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移送海淀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12月30日,海淀區檢察院以王某某、孫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張某、李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海淀區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2年11月30日,海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分別判處王某某、孫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并處罰金九萬元、六萬元;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張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責令王某某退賠三十萬元發還各被害人;判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王某某、孫某某、張某、李某賠償公民個人信息損失一萬四千五百元,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刪除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并注銷涉案微信賬號。王某某、張某、李某對刑事部分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刑事部分原判。
檢察機關結合案件,向孫某某等人所在的A物流公司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物流企業完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措施,消除信息泄露安全隱患。A物流公司根據檢察建議,對個人信息等敏感數據查詢予以實時監測與管控,規范員工賬號權限,通過提升技術識別能力和處置效率、引入客戶黑名單制度等加強對“盲發快遞”的風險防控,切實履行物流公司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社會責任。
【典型意義】
1.依法嚴懲新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手段快速翻新,迷惑性不斷增加,防騙難度不斷加大。對于各類新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要加大辦案力度,揭露詐騙本質,依法予以嚴懲,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2.依法嚴懲寄遞行業“內鬼”。寄遞公司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出售在工作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在多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起到關鍵作用,應予依法嚴懲。同時構成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3.公益訴訟與檢察建議相結合,拓寬綜合治理路徑。檢察機關對涉及不特定多數人個人信息泄露案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并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相關企業完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措施,以能動履職提升檢察綜合治理效能。
【檢察官提醒】
近年來“盲發快遞”類詐騙犯罪時有發生。犯罪分子非法獲取大量有貨到付款習慣的電商用戶個人信息,再將顯著低價商品標以高價,向不特定人員寄遞,在用戶沒有實際購買商品的情況下騙取到付貨款。廣大消費者要對來路不明的快遞保持警惕,尤其對于“貨到付款”快遞,務必認真查驗核實。